发布者:杨蓉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10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车辆承租人在一审败诉后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本律师介入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本案的关键事实即一审法院未认定的:本案原告作出车辆出租公司将涉案车辆出租给被告以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将车辆的经营权进行交付,而是雇佣承租人为其公司联系的承运业务做司机。随后,本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其担任原告司机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一审期间经充分准备,法院审理后驳回车辆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实际掌控车辆期间车辆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出租人将车辆出租以后,不依照合同约定将车辆的支配权交付承租人,而是以名租实雇的方式变相经营车辆,在此期间的租赁费车辆承租人不应承担。
作为车辆承租人,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一旦出租人违约不将车辆的经营权全权交付,承租人应注意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