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蓉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9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21年4月下旬,XX县全动力游泳健身俱乐部在试营业过程中向县城社会公众散发游泳体验卷。原告收到游泳卷之后于2021年5月1日15时左右,同数位朋友持游泳体验卷前往被告处准备游冰。进入游泳馆后原告在游泳馆前台办完登记手续,前住已有数人在跳水,原告也随之跳入水中,而就在原告往下跳水的过程中,因池内水深度不够,致使原告头部直接撞击至游泳池底部,使原告出现头疼、头晕,四肢无力。原告受伤后被一起随行的朋友送至庄浪县中医院救治,诊断为:“颈5骨折并滑脱,颈脊髓损伤”,原告在该院骨科行手术治疗,住院15天后好转出院。出院后因病情严重,原告在家卧床两月后才开始下地活动,这今,原告的颈部还不能正常转动,双上肢麻木难耐,无法正常工作。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个消费性公共营业场所,本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但其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即在原告进入游泳馆之后即无现场引导员,亦无救生员,最主要的是泳池内水位深度严重不够,在原告入水受伤时也没有人员前来救护,而正是因被告安全保障义务、防护措施严重缺失,才致使原告受伤。后赔偿事宜双方无法协商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作为一个消费性公共营业场所,本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但其游泳池水位明显不达标,游泳馆之后即无现场引导员,亦无救生员,在原告入水受伤时也没有人员前来救护,而正是因被告安全保障义务、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其对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