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晓燕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因业务往来而相识,原告曾向被告供应建筑材料。2017年1月2日,被告以工地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但出于慎重考虑要求被告先行出具借条,被告遂于2017年1月2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W现金拾万圆正(100000元)”,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收到借条后,原告于2017年1月3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交付被告100000元,汇付至被告名下账号为95×××14的银行账户中。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以借条的形式明确了借款的金额,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无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就借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有权随时催告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G归还原告W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6%的年利率,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原告W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W,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分理处,银行账号4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