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晓燕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19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9日,被告季XX以100元/天的条件向原告提出租赁叉车,原告同意后将一台合力叉车交付给了被告季XX指定的案外人马XX(系季XX的徒弟)。2019年1月21日,被告季XX又向原告更换了一台杭州3吨,升高4米的自动挡叉车,将原合力叉车归还给了原告,约定的租金未变。后因被告季XX并未按约支付任何租金,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叉车并支付已产生的租金,但被告季XX不但未还叉车,反而开始对原告避而不见,失去联络。后经原告调查了解,被告季XX与被告XX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原告的叉车一直都是XX公司在实际占有、使用。2019年6月6日,原告为挽回损失,曾至被告XX公司处说明情况,要求XX公司返还叉车并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但XX公司拒不返还,仍然强行占有原告车辆。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作为案涉叉车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叉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季XX以租车为名,欺骗原告将叉车交给被告使用,却无履行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愿,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所有权,依法应当返还叉车,并赔偿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被告XX公司作为案涉叉车的实际占有人,在明知无权占有原告的叉车后仍拒不返还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合法所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与被告季XX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经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