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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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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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许晓燕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曾为xx小区邻居及xx电厂工友。自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陆续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信任,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9笔钱,共计60700元,被告出具借据9张。后原告因自身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归还本息,但被告仅支付了1700元,余款以种种借口推诿,迟迟不肯归还。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起,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受到保护。被告W向原告H累计借款607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收款后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据》,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到期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还款时间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时间内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9000元,鉴于被告未到庭答辩并提供相应付款凭证,故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其中两笔借款20000元分别约定月息530元、560元,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130元,均超过了年利率不高于24%的限制,现原告调整为年利率24%主张利息或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被告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H借款5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0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以5000元为本金,自200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各项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许晓燕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曾服务于某大型拟上市公司多年,在公司治理、合同及应收账款管理、劳资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昆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