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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云南XX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XX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王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了(2019)湘0121财保625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XX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王XX银行存款或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王XX银行存款XXX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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