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XX公司与被告中山XX公司、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XX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656元,减半收取12328元,由原告娄底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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