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执行人娄底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程XX、刘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娄底市XX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程XX、刘X的银行存款223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执行人娄底市XX公司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XX、刘X的银行存款223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执行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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