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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跑比赛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 |848人看过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保护。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赛事活动属于群众性活动。一般情况下,越野赛事本身具有赛道有一定难度、容易遭遇恶劣天气、救援难度大等特点,故其对组织者责任心、组织水平、应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参赛者自身也提出了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

首先,本次赛事活动在组织者的经营范围内且按规定进行了报备。赛事活动开始前,组织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报名信息、明确了赛事信息等,参赛者在网络报名时已阅读并接受报名须知和风险告知。期间,组织者多次发布、更新赛事信息,进行风险告知并给参赛者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活动当天,组织者核实了参赛者身份信息、进行参赛物品发放和强制装备检查,并在赛道两旁布置了反光路标,部分路段安排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医护人员并配备了医药箱、折叠担架、呼吸气囊等,组织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其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综合考虑越野赛自身的特点、天气比较恶劣以及组织者有多次举办赛事活动的经验,组织者此时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也未在知道参赛者失联的第一时间展开积极、合理、有效的搜救措施。组织者后期搜救工作并不能弥补其初期工作的疏漏,综上认定组织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再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自愿从事具有一定危险的行为时,应当自担风险,应预见到该行为危险性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

综合考虑组织者举办赛事活动的初衷、组织者和参赛者之间的权益平衡、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人身意外险理赔情况,由组织者和参赛者根据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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