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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时如何处理?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391人看过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对建筑工程的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商品房出卖人;而且,在房屋未竣工交付使用前,承包人可以通过除优先受偿权之外的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商品房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得以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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