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振宇律师
钟振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安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钟振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53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X,男,19745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女,19768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男,19745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系陈X丈夫。

上诉人李X与上诉人安X、陈X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上诉人安X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李X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与2017721日在采摘烤烟的过程中上诉人前去阻拦发生冲突造成上诉人受伤住院后果的认定错误,上诉人并未去阻拦;2.上诉人系被上诉人故意打伤,其因伤产生的一切损失应当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让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存在错误;3.一审开庭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前上诉人临时接到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律师的电话,正好开庭当天上诉人有事,上诉人请求法庭改期开庭,一审未允许,导致上诉人手中证据未出示。在二审庭审中,李X增加上诉请求:出院后李X的诊疗费用2053.42元也应由安X、陈X承担。

安X、陈X辩称:1.李X多次阻挡我种植烤烟,我上报了村委会、烟站、政府,李X都多次阻挠我并发生抓扯,李X系轻微伤,2019年在泸州中院的判决中他阻挡我种植烤烟给我造成财产损失他是赔偿了我的。这个情况是李X的过错大,他的上诉理由我不认可;2.李X是属于退休了的,他的误工费我不予认可;3.李X新增的请求不予认可,一审李X本身就是恶意扩大损失,这个已经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应该以鉴定结论为准。

安X、陈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李X承担主要责任,并重新核定李X的损失,由李X自行承担救护车的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多次找各种理由阻拦上诉人进行烤烟种植,上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村委会、烟站等有关部门协调后,被上诉人还是继续无理取闹阻碍生产,导致上诉人投入大量资金种植的烤烟无法正常采摘,进而导致了冲突,被上诉人阻碍破坏上诉人进行烤烟生产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冲突发生后,被上诉人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当地医疗条件就能满足其治疗,但被上诉人恶意扩大医疗费用,其中有一笔救护车费用为3200元,不符合常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李X辩称:1.李X并没有阻拦安X种植烤烟、收割的行为,阻拦安X种植烤烟和收割是村民自发性的行为,原因是安X没有按照村民出租的土地支付租金;李X作为石口村八组的组长对于安X租用石口村土地进行烤烟种植是积极的对村民进行了劝说以及协调,其在2017721日村民阻拦安X后出面进行解决。安X在上诉状中说李X阻拦烤烟种植不符合本案事实。2.李X在2017721日受伤的经过已经通过石宝派出所对相关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是因安X、陈X先动手所导致,且没有任何证人提到过李X阻拦过安X收烟,因此安X关于李X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阻拦收烟的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撑;3.关于李X的经济损失,我们也请求二审法院能够重新予以核定,李X在被打伤后当天通过急救送医是客观事实,急救产生的费用也有医院的发票予以证明,因此应当依法采纳为李X被安X等人打伤后产生的费用损失,应当纳入本案计算。

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安X、陈X连带赔偿李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7028元,后变更为3762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安X、陈X在石口村租地栽种烤烟,李X与安X、陈X就租金及废弃物处理问题发生矛盾,(2019)川05民终481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安X、陈X于2017721日在采摘烤烟的过程中李X前去阻拦发生斗殴造成李X受伤住院的后果。李X受伤后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87日共17天用去诊疗费14328.2元,急救车费3200元,出院诊断:1.殴打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双肾囊肿3.双肾结石4.腔隙性脑梗死5.脂肪肝6.胸腰椎退行性病变。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合理饮食,必要时复查头颅、胸部CT及左肩MRI2.定期复查泌尿系彩超,泌尿外科随访;3.康复科、骨关节科门诊随访,不适及时就医。随后又在2017825日和201796日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产生诊疗费1255.4元。李X于201710252019518日在古蔺县人民医院产生诊疗费312元,20181011日在古蔺县中医院产生诊疗费113元。李X于2018629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产生检查费126元。于2019426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骨科医院产生诊疗费247.02元。安X、陈X就医疗费合理性提出鉴定,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叙永分所司法鉴定意见:李X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入院诊疗前一周的费用是合理的,应予认定;一周后的诊断费用建议外伤参与度参照次要作用(21%-40%)认定为宜;出院后产生的诊疗费用不符合医疗费合格性的审查条件,故不予审查。安X、陈X用去鉴定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安X、陈X在石口村租地栽种烤烟,李X与安X、陈X就租金及废弃物处理问题发生矛盾,安X、陈X于2017721日在采摘烤烟的过程中,李X前去阻拦发生斗殴造成李X受伤住院的后果。李X与安X、陈X就租金及废弃物处理问题发生矛盾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安X、陈X于2017721日在采摘烤烟的过程中李X前去阻拦,李X处理不当应承担责任,安X、陈X采取过激行为发生斗殴更应承担责任;由李X承担40%的次要赔偿责任,安X、陈X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

关于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叙永分所司法鉴定意见,李X提出再次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李X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是应予准许的情形。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叙永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李X因伤住院治疗用去急救车费、医疗费17528.2元(其中诊疗费14328.2元、急救车费3200元),据鉴定意见诊疗费14328.2元中合理费用为8470.52元【5899.88元(14328.2元÷17天×7天)+2570.64元(14328.2元÷17天×10天×30.5%)】,出院后的诊疗费用不符合医疗费合格性不计入赔偿(包括处方签上显示的医疗费)。李X合理费用如下:急救车费(实际产生的损失予以支持)、医疗费11670.52元,护理费请求过高支持1700元(100元/天×17天),误工费过高结合李X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又实际可以从事一定劳动本院根据住院天数支持170元(17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680元,交通费酌定支持260元,以上合计:14480.52元。费用的60%8688.31元,据医嘱对营养费不予支持,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对医疗费合理性鉴定产生的费用1000元,李X承担400元,陈X、安X承担600元。抵扣后陈X、安X承担8288.3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安X、陈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8288.31元;二、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李X负担80元,由陈X、安X负担120元。

二审中,上诉人李X提交了以下证据:1.视频光盘一张,该证据取证于石口村村民家中,取证时间是在20201011日,有三位当时经历过这起事件的村民,有丁XX、张XX、韩XX。丁XX是安X当天雇佣采摘烟叶的工人,其陈述当天是村民阻拦采摘烟叶而非李X,同时21号以后安X的烟叶是正常采摘和运输;张XX证明当天是村民自发阻拦,村民阻拦安X是因为其没有付租金且当天上午李X并未到达烟地就已折返,是安X骑车追赶殴打李X;韩XX证明安X租地烤烟是李X担保当天因村民没有收到租金便组队找到李X索要租金,李X从中协调故被殴打。2.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李X在2017721日被打伤后转入泸州市西南医学院是古蔺县石宝镇卫生院的意见,并非安X所述的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况。3.烤烟基地会议记录、对烟土租金支付的基本方案,拟证明在××村××组土地栽种烟叶前,石口村八组开会决定由安X先付现金后栽烟,但直至2017721日安X尚未支付租金,即便李X有阻拦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基于安X没有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这是一种正当的维权行为。上诉人安X质证认为:1.对光盘里面的内容不予认可,而且里面有两个都是李X的亲戚,都喊李X三爷;2.对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复印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3.烤烟基地会议记录、对烟土租金支付的基本方案这两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提交的丁XX、张XX、韩XX的视频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烤烟基地会议记录、对烟土租金支付的基本方案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除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其他新的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采信的其他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双方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2.李X的医疗费用特别是急救车费用是否应当支持;3.李X出院后的诊疗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李X认为其未阻拦安X等人采摘烤烟,其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安X、陈X认为双方冲突发生就是李X阻拦二人采摘烤烟,李X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审查,2017年安X、陈X在石口村租地栽种烤烟,安X、陈X在2017721日在采摘烤烟的过程中,李X以土地租金等问题未解决为由阻挡安X运输烟叶的车辆,安X与李X继而发生冲突,以上事实系本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上诉人李X也未提交证据推翻该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李X系在阻拦安X运输烟叶的车辆,继而安X与李X发生冲突中受伤,一审综合事件的起因和后果,酌定由李X自行承担40%的责任,安X、陈X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所以上诉人李X和上诉人安X、陈X的该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安X、陈X认为李X恶意扩大医疗费用,其中有一笔救护车费用为3200元,不符合常理,不应支持。经审查,关于李X医疗费用的合理性问题,一审法院委托了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叙永分所进行了鉴定,一审依据该鉴定结论,确定李X的合理医疗费用为8470.52元,上诉人安X、陈X未提交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李X急救车的费用问题,李X提交了急救车费用的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安X、陈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李X认为其出院后的诊疗费用2053.42元应当得到支持。经审查,一审法院委托了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叙永分所对李X医疗费用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载明:“出院后产生的诊疗费用不符合医疗费合格性的审查条件,不予审查。”上诉人李X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该诊疗的合理性,所以一审未支持该笔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李X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李X认为一审法院开庭程序存在问题的情况,经审查,一审中,李X委托了贵州XX律师梅XX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其诉讼权利已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得到充分行使,所以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上诉人安X、陈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160元,上诉人安X、陈X负担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进

审 判 员  赵XX

审 判 员  华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XX

书 记 员  梁XX



钟振宇律师,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位学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股权设计】、【税务筹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