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萍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9日 29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小新,老万,和卢某三人是好朋友,商量说在北京成立一家企业一起赚钱。说干就干,确认好了出资问题,卢某又找了两个合伙人,一个是老陈,一个是A公司,这样一起就是五个合伙人了,说小新,老万出资当LP(有限合伙人),只管出资后坐等分红就可以了,而其他三个则是GP(普通合伙人)。小新和老万考虑到大家都是朋友,那我出点儿钱就出点儿钱了,无所谓,只要把这个合伙企业能够设立起来就行了,然后对外投资,大家挣一起挣点儿钱。所以就这么愉快的决定了,很快两人就分别出资了200万元,成为了合伙公司的LP。两年过去了,公司运营一直良好,可是小新和老万却从来没拿到过分红,找其他三个GP也一直不给个说法,无奈只要找到沈萍律师咨询该怎么处理,看能否要回自己的出资款。
【办案经过】
沈萍律师经过沟通了解情况后,小新和老万作为投资人,在合伙之初,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上朋友义气,会导致这个案子特别难打,如果作为投资款来说的话,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得抽逃出资,那这个款项肯定也是要不回来了,再加上约定管辖的问题,还要去深圳那边,对于我方也是非常不利的。
沈律师也没有气馁,经过详细询问以及材料分析,以及在对公司情况做调查后,终于发现一个突破口,发现最初合伙协议里面也约定了其他三个GP(普通合伙人)也是有出资金额,但是实际操作中并未出资,而是把我们两位当事人LP的出资款400万给肢解了充作时候他们的出资款,那么从这点来说,就可以人为我方是帮他们垫资的,从而要回这个款项。找到突破点后迅速行动,但是依然很艰辛,在经历起诉撤诉一审二审之后,最终终于赢了,先给小新和老万分别拿回来84万的款项,剩余的116万目前还在仲裁中。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卢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新返还垫付出资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老陈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新返还垫付出资款5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A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新返还垫付出资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