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司法实务中被认可的概率也最高,所以律师建议当事人首先公证遗嘱,如果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公证遗嘱,而选择自书遗嘱这种形式的,了解相关注意事项,情况复杂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意见和建议,尽力降低因遗嘱形式和/或内容存在瑕疵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形式要件审核注意事项
1、文件名称要显示遗嘱字样。
2、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手写,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年、月、日。
3、订立遗嘱时,遗嘱人需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表达能力。如遗嘱人系处于病危或者年龄过高表达能力受限的情形下订立遗嘱的,实务中常常会被认定无效。
4、遗嘱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时未受胁迫。
5、为防止日后就遗嘱真伪出现争议,要有合法的见证人,要对自书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还要另行留有遗嘱日期前后近期的可对照的遗嘱人的笔迹存放于第三方处(如公证处等)以供必要的时候做鉴定之用。
二、内容审核注意事项
1、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的内容措辞表述必须清晰、无歧义、明确、具体、且有可执行性。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民法通则》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