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张秀霞律师
上海-虹口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引发的索赔纠纷常见问题解析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托运人有时会通过提供保函的方式换取清洁提单的签发,接受保函的主体(承运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此遭受损失和费用的,则其会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案由经常被定为海事海商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因保函引起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本文旨在从相关判例入手对实务中此类纠纷的常见争议问题进行解析。

 

一、承运人以外的主体可凭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因签发清洁提单产生的损失吗?

 

航运实务中,托运人出具的保函抬头记载的对象有时不是某一个主体,而是列明多个主体。这些主体从身份上来说可能包括船舶的所有人、船长、租船人、管理人及其代理等。这些主体中哪一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涉及个案中承运人识别认定的问题。如果保函抬头列明的承运人以外的主体因清洁提单的签发遭受了损失,该主体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笔者经查询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的判例。

 

上海海事法院在(2016)沪72民初1006案民事判决中认为:实践中,保函的出具对象一般为承运人,但向承运人以外可能因签发清洁提单而承担风险的相关主体出具保函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涉案提单抬头为船东SOUTHPORTSEAS.A.,由连云港丰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船东签发,故涉案货物运输承运人为船东,原告并非承运人。原告作为与船东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的租船人,在租期内支付租金,实际运营涉案船舶并享受运输费用的收益,根据其与船东之间租船合同的约定代为签发提单,也将可能因运输业务而承担风险。因此,原告具有要求托运人向其出具保函的利益诉求。

 

二、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在性质上属于保证吗?

 

从以往判例的观点来看,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在性质上不属于保证或者海事担保。对于承运人而言,该保函系属于托运人自己为保证运输合同的履行作出的承诺,明显区别于由第三人出具的保证,双方之间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畴。对于承运人以外的保函出具对象而言,该保函是一种附条件给付的合同,双方之间是保函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313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涉案OFNB01-05”号提单下的托运人为中盟钢铁公司,承运人为天恒船务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以该提单为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中盟钢铁公司就“OFNBOl-05”号提单的签发而出具的保函,属于托运人(债务人)自己为保证运输合同的履行而作出的承诺,不属于《担保法》第6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出具的保证。该保函的内容仍属于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的范畴。天恒船务公司与中盟钢铁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海事法院在(2016)沪72民初1006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涉案保函是就可能发生的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证补偿的书面声明,其与作为担保方式的保证具有明显区别。保函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保证,是一种附条件给付的合同。托运人为取得贸易合同所需的清洁提单,自愿提供保函以请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清洁提单,为正式要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视为承诺,自此保函合同关系成立。

 

天津海事法院在(2021)津7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恒正公司装船前检验报告对货物出运前的状况进行了记载并记入大副收据,杭萧公司向船方交付货物后为取得清洁提单出具了抬头为致:大繁荣轮的船东、转租船东、代理人、管理人、经营人、船长,德运公司及其代理或受雇人的保函,并最终由盛弘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杭萧公司,故案涉提单项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为船东大丽公司、托运人为杭萧公司。中外运公司基于租约向大丽公司进行了赔偿;德运公司与中外运公司存在航次期租合同,根据其与中外运公司之间租船合同的约定签发提单,也将可能因运输业务而承担风险。杭萧公司自愿提供保函以请求签发清洁提单,保函中详细列明了提单号、货物状况以及出具保函的原因和保证的内容,意思表示清晰和明确,属于正式的要约;德运公司接受保函后向杭萧公司签发清洁提单即为承诺,双方形成保函合同关系。该保函是就可能发生的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证补偿的书面声明,是一种责任保证和附条件的给付合同,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是,第三人为托运人换取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在性质上属于保证/海事担保,该第三人与承运人或其他保函出具对象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涉案OFNB02-06-08”号提单下的托运人为科勒发展有限公司,承运人为天恒船务公司。远大物产公司、远大国际公司为该提单的签发而出具的保函,系其作为运输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托运人(债务人)科勒发展有限公司而出具的担保,属于《担保法》第6条规定的保证,天恒船务公司与远大物产公司、远大国际公司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远大物产公司、远大国际公司出具的保函属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海事担保。天恒船务公司与远大物产、远大国际公司之间的纠纷为海事担保纠纷。

 

三、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保函是否善意签发作为关键审查依据。如果保函是被善意出具和接受,则在托运人及承运人/保函出具对象之间有效,但对收货人不发生效力、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如果保函的出具和接受系带有欺诈性恶意串通的,则该保函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4日法(交)复(1988)44号,下称《批复》】中提到,我们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保函是否为善意出具和接受,要结合案涉货物种类及表面状况等是否符合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业惯例,具体要由法院在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认为,本案承运人预见到以水尺计重和航行中开舱晒货会产生误差及损耗,但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货方负责的前提下,才签发了清洁提单,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在航行中没有过错,故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申请以水尺计重,要求承运人途中开舱晒货,并就此可能出现的短重出具了保函,应履行其在保函中所作的承诺,承担货物短少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民终320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中源船务接受保函并出具了清洁提单,保函合同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安阳钢铁并未就保函效力问题提出实质性的抗辩,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涉案保函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或可予撤销的情形,涉案保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案货物为热轧合金钢卷,存在表面锈蚀情况非属特例,安阳钢铁在一审庭审中也称该类货物很容易锈蚀,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行业惯例,中源船务对此也并无异议。在涉案货物装前检验报告里所描述的货物表面锈蚀等情况并不会对其功能产生大的影响,卸货港检验报告也确认涉案货物的技术指标未受影响,仍可以按照原用途使用。由此可见,中源船务对于外表轻度缺陷的货物,在相信表面缺陷不会影响内在质量的情况下,接受保函开具正本提单,符合行业惯例,并不存在与安阳钢铁恶意串通损害收货人利益的情况。涉案保函不具有约束收货人的效力,不论其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但在保函的出具方安阳钢铁和接受方中源船务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四、凭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因签发清洁提单遭受的损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承运人或其他保函出具对象(实务中多被认定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凭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因签发清洁提单遭受的损失的诉讼时效,实践中观点不一。此类纠纷时效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对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90天追偿时效的理解适用存在分歧。

 

《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对于前述规定中的第三人是否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是否包括承运人以外的保函出具对象,司法实践均存在争议。

 

1、关于90天追偿时效规定中的第三人是否包括托运人、收货人

 

否定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法释[1997]3规定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应适用前述一年时效,不适用《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90条追偿时效,偿时效中提及的第三人不包括托运人。

 

肯定说则认为,90天追偿时效中的第三人并未排除托运人的适用,在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案外人承担责任后就相关损失向托运人追偿的纠纷中,不适用前述批复规定的一年时效,而应适用《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90天追偿时效。从判例角度看,最高院在个案裁判中曾采纳过肯定说的观点,即90天追偿时效中的第三人包括托运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173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的追偿时效,旨在公平保护追偿请求人的权利,避免发生追偿请求人在承担了对原赔偿请求权人的赔偿责任后,因时效届满而无法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情况。三井会社承租了总统轮船公司的GrandView”轮承运涉案锻圆钢材。因锻圆钢材跌落导致船舶受损,三井会社作为负有责任的人向总统轮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负有责任的托运人提起赔偿请求,符合海商法规定的适用追偿时效的情形。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偿时效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九十日。前述规定并未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解决纠纷的情形。涉案事故发生后,三井会社与总统轮船公司之间就相关索赔问题于2015817日达成和解协议。2015930日,总统轮船公司出具收到三井会社给付上述和解款949614.02美元的收条。三井会社与总统轮船公司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原赔偿请求,本案追偿时效应自三井会社实际支付赔偿款项之日即2015930日起算。2015115日,三井会社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九十日追偿时效期间。

 

2、关于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是否包括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保函出具对象

 

否定说认为90追偿时效不能扩大适用于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保函出具对象承运人以外的保函出具对象与托运人之间成立独立的保函合同关系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由此凭清洁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损失的纠纷应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肯定说则认为,从保函的出具目的角度,托运人是为了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向保函抬头所涵盖的出具对象承诺对其因签发清洁提单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类保函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签发形成,因保函所引起的索赔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索赔,其诉讼时效应当适用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90天追偿时效的规定。

 

对于前述观点争议,在天津海事法院及天津高院所审理的德运船务公司与杭萧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中均有提及,两级法院的裁判观点均支持肯定说,即保函所涵盖的承运人以外的其他出具对象凭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因签发清洁提单遭受的损失纠纷适用《海商法》第257条中90天追偿时效,具体裁判意见如下:


德运公司上诉主张,其基于独立的保函合同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杭萧公司主张权利,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就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案涉保函的形式来看,由杭萧公司单方出具,抬头记载的出具对象涵盖了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等,系杭萧公司向包含德运公司在内的多方的允诺,德运公司有权基于该保函主张权利。但从保函的内容来看,其记载杭萧公司托运的货物被大副收据记载为不清洁,杭萧公司在此要求贵司对如上货物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无论任何性质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及费用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承运人实际出具了清洁提单。由此可见,杭萧公司出具该保函的目的显然是为换取清洁提单。从这个角度说,杭萧公司出具保函保证了清洁提单的签发,也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得以履行,保函并不能独立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保函所引起的索赔仍从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索赔,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就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德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该规定的第三人应当包括托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德运公司依据与中外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向中外运公司支付赔偿款,其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负有责任的人;杭萧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应为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故德运公司向杭萧公司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德运公司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925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可联系作者咨询】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