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前科不一定就是累犯
最近有朋友咨询:“当事人以前有犯罪前科,被判拘役5个月。现在又犯事,此种情况是否构成累犯?”
首先,有犯罪前科一定构成累犯吗?
《刑法》第100条关于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以及《刑事诉讼法》28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前科”可以理解为“曾受过刑事处罚”。也就是被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即,行为人被法院判处上述任何一种主刑或者附加刑一般都属于曾受过刑事处罚。
其次,什么情况下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66条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除在量刑上从重以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可能会被限制减刑
第三、构成累犯当然有犯罪前科,但有犯罪前科却不一定构成累犯。
1.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包括拘役和管制两种主刑以及单处或并处附加刑的情况,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2.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年满5年之后的,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3.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包括拘役和管制两种主刑以及单处或并处附加刑的情况,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4.前罪和后罪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5.犯罪之时,没有年满十八周岁,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由于犯罪前科及累犯情节,对当事人量刑、判处缓刑以及能否被取保等有重大影响,因此,承办案件时应精准判断公安机关是否错误认定累犯,避免当事人承担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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