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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行为是否涉嫌强迫交易的认定标准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过程中,如存在以免费美容体验券为诱饵吸引消费者,采用虚构的皮肤问题坑骗、强迫消费者付费接受美容服务、购买高价产品,否则不允许离开。通过免费检测、赠送礼品等方式诱骗顾客进店,随后以皮肤检测为由,通过使用“导出仪”以及涂抹“美容膏”使客人脸部皮肤变黑,逼迫顾客消费办卡

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顾客购买高价美容产品,属于强买强卖商品的犯罪行为。暴力、威胁手段强迫顾客接受美容服务属于“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上行为如果涉及交易或服务的金额达到一万元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已经涉嫌触犯强迫交易罪。

二、强迫交易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强迫交易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3.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河南省的认定标准

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其中对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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