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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4次举报


偷越国(边)境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一、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境。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已越过国(边)境线、界河中心线或争议地区我国实际控制范围为既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行为定性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境的;

(4)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罪数及量刑

一)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同时具有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二)如果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三)如果非法出境后,在境外从事开设赌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如果非法出入境从事走私、贩毒等活动,应当按照《刑法》走私犯罪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该类案件进行有效辩护,应仔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来源,如果是在偷过程中被查获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在制定辩护策略和思路时应结合当事人犯罪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形态,到案情形等整体因素,客观判断,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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