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一、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已越过国(边)境线、界河中心线或争议地区我国实际控制范围为既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行为定性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罪数及量刑
(一)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具有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二)如果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三)如果非法出境后,在境外从事开设赌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如果非法出入境从事走私、贩毒等活动,应当按照《刑法》走私犯罪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该类案件进行有效辩护,应仔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来源,如果是在偷越过程中被查获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在制定辩护策略和思路时,应结合当事人犯罪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形态,到案情形等整体因素,客观判断,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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