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要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内容如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目前常见提供帮助的行为有:
1、将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商家收款码非法出售,进行收款、转账,为犯罪团伙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从事。平台跑分、刷单、非法资金结算等帮助行为。
2、帮助诈骗分子安装或出资购买“多卡宝”“络漫宝”等通信设备、器材、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服务。
3、制作虚拟炒股、赌博、诈骗、传销等软件,搭建诈骗、赌博等网站,通过售卖或出租的方式,为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帮助发布诈骗、赌博类的广告链接、二维码等网络推广支持。
5、没有经营公司能力,明知他人利用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四件套出售,为非法活动资金结算提供便利。
6、收集、收购别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或者出售本人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协助别人解冻银行卡,赚取使用费差价等行为。
二、针对此罪名目前常见适用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首先,在侦查阶段针对证据不足或指控犯罪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争取无罪辩护空间,结合具体案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无法印证上游犯罪有客观证据支持,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没有证据指向与上游犯罪相关联;或者公安机关调查的上游犯罪查证与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不排除存在中间商,经过层级迭代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并非直线与上游发生链接,那么上游犯罪产生数额与犯罪嫌疑人所提供帮助之间的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并不必然得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最大限度争取免于起诉。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没有参与犯罪活动,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一旦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应充分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争取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一旦案件进入一审程序,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辩护人通过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认真阅卷与承办人充分沟通后,出具客观详实的书面辩护意见为基础,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从轻、减轻处罚。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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