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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50次举报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

一、开设赌场罪概念

开设赌场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百零三条的第二款,是指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对赌博罪的罪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第二款对开设赌场罪虽然并未明确要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

其中,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之规定,可以看出开设赌博罪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客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旨在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经营赌场。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线下开设赌场: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第二,网络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

对于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具体来说:

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根据两高一部于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选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线下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分为行为人参赌与不参赌两种,第一种是行为人自己坐庄,接受投注,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获取多数参与者的财物,实现其营利目的;第二种形式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的场所、工具与服务,通过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的场地费、设备使用费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标准: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1-6条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二)网络开设赌场立案标准: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情节严重的标准: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开设赌场罪可能适用到的法律法规等法律依据

《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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