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国家倡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对于保障农村村民享受正常医疗补助,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新农合补助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中,医院、新农合办公室、卫健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基金的使用申报、审核工作。经过检索相关的案例,目前的涉新农合犯罪案件中,主要是骗取新农合资金,目前骗保经常采用的虚假住院过程中伪造住院治疗材料、冒用参保农民信息、虚列大病补助名单等手段伪造相关申报凭证,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此类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贪污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所侵犯的刑法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在客观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区分以骗取手段所实施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主体身份的认定符合特定的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只需要具有诈骗的故意,并实施了诈骗行为,使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并据此占有财物,一般构成诈骗罪。
综上,具有特定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或者是法律法规赋予行使国家新农合资金审批、审核、拨付、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采取骗取手段侵吞新农合补助费的,一般都按贪污罪予以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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