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当中,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及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的正常举证程序进行相应举证。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自证个人财产独立与公司财产,那么在公司涉及的债务范围内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区分,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负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应保持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完全独立,在开展公司正常业务时,相关账款的支付、收取应以公司账户展开交易,且在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人员,规范公司日常财务制度、公司资金往来账目与股东资金往来尽量不发生混同或关联、除了依照《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分红标准进行分红,公司减资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备案外,股东个人应不在公司无故支取公司账薄之中的费用,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经营场所,每个会计年度,依据公司经营情况,聘请会计事务所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对当年没有经营业务的年度,也要尽量规范会计账目,严格划清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作为股东”、“父子共同作为股东”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形式上看并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此类公司涉及诉讼,相对方一旦调取到股东身份存在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且在公司注册时存在股东个人或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嫌疑,实践中,有法院根据向对方相对方的举证,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精神,怀疑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很可能认定为夫妻股东或父子股东的出资为家庭单一出资,进而将此类公司认定实际为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股东不能证明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时,股东往往也需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严格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的边界,说白了就是不随意拿公司的钱,个人的钱不随意转给公司,公司业务按照正常会计财务流程操作,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必要的会计审计。人、财、业务不混同,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股东个人因公司经营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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