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接到部分咨询家中孩子在用手机玩网络游戏中出现多次充值、观看直播视频时打赏主播,累计金额少的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很多家长都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资金数额异常,经查询资金流水方才发现被家中孩子消费掉。建议家长调取全部的打赏记录或充值记录,并及时与平台客服或后台进行交涉,遇到正规网站或平台,要求提供“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相关证明。充值金额未消费的一般都会要求提交相关凭据,积极处理,但是遇到一些小平台或不负责任的网站也是推诿扯皮,致使问题久拖不决,甚至一些平台客服拒接电话对家长的反映置之不理,造成钱款追回难度较大。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或打赏主播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未成人任性消费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出现的未成年人充值或打赏主播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处分财物是合同关系还是单方赠与行为、平台运营是否规范、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是否监护到位等问题。
首先,是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合同关系或者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如其消费行为被认定为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游戏网站或主播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未成年人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游戏网站或平台无需返还全部消费钱款,而是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二)对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打赏”如认定“赠与”行为,因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其所用于打赏的钱款一般非属于其所有,在监护人拒绝对“赠与”进行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这种“赠与”自始就是无效的。所以,受“打赏”主播负有返还钱款的义务。
其次,平台运营不规范,目前工信部门要求网络游戏运行方针对所有的注册用户都实名制,并严格审核其身份信息及行为能力,所以,网络平台方并有义务对注册用户身份进行核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但是实际运营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注册玩家乱象,网络游戏运营方审核很多时候流于形式。原因不难猜测,毕竟当前网络游戏行业处于白热化的竞争阶段玩家充值是游戏运营的核心模式之一,严格审查注册门槛纳入,不符合平台的利益追求。
第三,家长监护不到位,生活中之所以存在层出不穷的任性充值或打赏,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当家长为注意保存支付密码或个人身份信息,把手机交给孩子玩的时候,未意识手机游戏或直播平台很容易绑定支付银行卡,再加上未成人无分辨能力和消费时网络支付存在免密支付,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或打赏就不知不觉的发生,
二、如何有效防范未成年人任性消费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消费。家长要注意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在生活中需要时刻提高警惕,要完善自己的网络支付系统,开通银行卡的短信通知功能,可及时发现孩子的手机消费;取消支付宝、微信、银行APP等手机客户端上的“小额免密支付”功能;支付密码等信息妥善保管,针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性消费引导,让他们建立正确的金钱观。如果一旦遭遇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或网络消费情况,请一定要保存好孩子与平台的交易、转账记录等所有证据,以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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