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放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67490789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的一些看法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0次举报


     

近年来,在涉及财产类型的刑事案件中,诈骗案件呈现多发势头,那么针对此类案例办理中,寻找相应的辩点对整个案件的辩护将起到重要作用,下面结合实务中办理的案件,提出以下三点看法,

第一,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必须结合全案客观证据,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待证事实,从证据三性到证明力,撕裂指控被告人存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证据链条

第二,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要印证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诈骗罪为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结合客观事实以客观印证主观心态,须主客观相统一。客观上,行为人未实施诈骗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归纳总结:“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作了与之相类似的规定。这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罪和集资诈骗案件的归纳,但对于其他类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也有重要意义。

第三,从犯罪行为到损害结果,否定被害人因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所谓“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从逻辑上讲,诈骗行为与损害结果应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客观上的时间先后顺序,即诈骗行为的发生时间必须在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诈骗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否则就不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以上三点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关键也是无罪辩护在实体方面应该重视的地方。


张开放律师 已认证
  • 13674907897
  • 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3次 (优于9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02分 (优于97.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3篇 (优于99.11%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开放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7314 昨日访问量:33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