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之前,非法放贷行为并不在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之内。根据《刑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金融领域内属于非法经营罪调整的范围有:
1.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2. 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3.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4. 非法经营外汇这四类金融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非法放贷行为正式纳入了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
一、“非法放贷行为”的界定
根据《意见》第一条规定,非法放贷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放贷行为包括以下要素:
1、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出具相关政策、会议纪要、文件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范畴。
2.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等对金融业务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以营利为目的。
4.社会不特定对象。
二、入刑标准
即使存在非法放贷行为,也不是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实施非法放贷行为,需要同时满足时间、次数、人数、金额四个条件,才能入刑。
(一)时间和次数标准
《意见》第一条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2年内非法放贷10次,达到“人数标准”或“数额标准”的条件,才触犯非法经营罪。
(二)人数标准
1. 单位非法放贷的:累计在150人以上;
2. 个人非法放贷的:累计在50人以上。
(三)数额标准
1. 实际年利率超过36%。
2. 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个人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3. 违法所得数额。也就是非法放贷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个人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4. “打折标准”。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的,应当认定达到入刑标准。
三、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范围内量刑。
以下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范围内量刑的情形
以下情形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99条规定,“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因此,“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最低刑期也是三年。
四、不认为是犯罪的“非法放贷行为”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非法放贷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1. 有非法放贷行为,但收取的利息实际年利率在36%以下的;
2.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
五、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根据《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事非法放贷,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1. 择一重罪处罚情形: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2. 数罪并罚情形: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从重处罚情形: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4.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六、《意见》实施前的非法放贷行为处理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意见》正式实施前,非法放贷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2019年10月21日以后的非法放贷行为,只要符合《意见》规定,则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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