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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1次举报


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那么在日常交易中,难免涉及到各类合同交易,如何在合同交易交易中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一些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一般按合同诈骗罪予以处罚,在此,现对诈骗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剖析,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要求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相对人因欺骗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相对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上述逻辑结构中全部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

一、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包括签订、履行合同)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办案机关是根据逃匿行为认定合同诈骗(甚至以此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认定“着手”时,又会倒推到合同签订时。因为办案机关会根据“逃匿”行为推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已经着手实施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合同诈骗中取得财物是既遂的典型要素。

首先,“主动放弃”而“未得逞”,通常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若行为人并非主动放弃,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取得财物的结果,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未遂还是无罪,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以及是否取得财物另行认定。

其次,在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在部分案件确实无法打掉罪名的情况下,追求未遂的认定,实现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务中,存在两种涉及合同诈骗罪未遂的案件类型:第一种,涉案金额全部未遂的案件(即不存在既遂的数额);第二种,部分金额既遂、部分金额未遂的案件。

首先,对于涉案金额全部为未遂的案件,其量刑是比较明确的,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其次,对于部分金额既遂、部分金额未遂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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