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量刑幅度:
1. 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致人死亡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量刑幅度:
1.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
(2)致人重度残疾的;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6)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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