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张开放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67490789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连续多次诈骗案件如何有效辩护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6次举报

律师点评: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理清案件脉络,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使得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非常有利。

蒋某金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786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922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10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7322日被告人蒋某被抓获后于当日至2017324日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73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4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开放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95918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3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4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婷、赵宪文(律师助理),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210日,被告人蒋某金某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崔某到武汉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崔某现金500元。赃款已挥霍。

22017314日下午,被告人蒋某金某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梁某到郑州市人民公园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梁某苹果6S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500元销赃,蒋某分得300元,金某分得2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3100元。

32017316日下午,被告人蒋某金某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宋某到郑州市紫荆山公园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宋某现金400元和OPPOR9S手机一部,手机销赃1000元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550元。

42017319日上午,被告人蒋某金某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庞某到开封市包公湖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庞某OPPOR9S手机一部和现金30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70元。

52017319日下午,被告人蒋某金某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陈某到开封市龙亭区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陈某华为荣耀6plus手机一部、OPPOA127手机一部、小米2S手机一部及现金700元。被害人陈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金某被当场抓获。蒋某将上述手机销赃得赃款10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上述手机总价值为660元。

2017319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7322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蒋某金某的个人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羁押证明,转账记录,证人禹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庞某、梁某、宋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金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金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某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某金某的供述,证人禹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庞某、梁某、宋某、陈某的陈述,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金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某金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因此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因此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蒋某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蒋某的刑期自2017322日起至20171021日止。)

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金某的刑期自2017319日起至201712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碧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乔启东

 


张开放律师 已认证
  • 13674907897
  • 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3次 (优于96.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221分 (优于97.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3篇 (优于99.11%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开放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0200 昨日访问量:2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