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大学生涉嫌诈骗罪,律师有效辩护,成功取保
简要案情:
2021年6月30日,开封市某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某公司网络推广诈骗案件。截止到案发,公司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总计人民币1500000元。其中,作为该案件被告人之一的我的当事人某某是公司监事,并担任业务组长,公安机关以明知道该公司虚假帮助客户进行网络推广提高成交量和网店流量为名,诱骗客户大额支付推广费用,实际行骗取客户财物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为A公司的各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某某作为公司监事和负责业务的组长则是本案的诈骗罪共犯。
律师辩护:
作为 某某的辩护律师,我通过多次会见某某以及认真核实相关事实,始终认为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我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点:一是,刘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时自入职至案发时,一直只是拿着A公司支付的固定工资,虽然登记为公司监事,但是没有任何分红、提成可言,其缺乏诈骗动机。二是,刘某某本人多次供述他不明知其和员工共同推广是为骗取客户,其也未实际收取过客户的钱款,尽管他曾有过怀疑与猜测,但这种主观性的猜测心理并非是真正的明知心态。三是,虽然公安机关认为某某主观上有放任客户支付推广费用的心理,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放任的心理状态并非是直接故意。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四是,某某是初入社会的大学生,通过正规招聘途径进入案涉公司,其在工作过程中无法明确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依据现有证据对某某的行为定罪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经过与检察院批捕承办人多次沟通,递交《呈请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等材料,最终为刘某某争取到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当事人成功获得取保,某某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关于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款: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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