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朴光浩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1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某某故意伤害罪 定罪免处
一、简要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9日18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某施工处,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后朱某某用手殴打李某某身体,造成李某某左前臂外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检察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经过辩护人有效辩护,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04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办案经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研阅卷宗,反复观看案发时双方互殴录像,亲自到案发现场实地踏查,并做模拟实验,结论是李某某伤情是自伤,在法院开庭审理中作无罪辩护。
(一)李某某伤情是由自己造成,和朱某某没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
视频持续时间为3分18秒
02:29 朱某某用右手拿着的毛巾挥打李某某,李某某用左手指点朱某某(见图片一);
02:33 朱某某第二次从上至下挥毛巾;
02:34 李某某开始主动追打朱某某,李某某用右手将串有十几个钥匙的钥匙串从其右侧猛力抡打朱某某(见图片二);
02:35 李某某由于用力过猛,身体差点摔倒,
02:36 李某某用左手打向朱某某右侧,朱某某躲闪;
02:37 李某某左手在前,右手在后,几乎同时,用左手和右手一起击打朱某某;
02:38 李某某用左手推打朱某某锁骨附近;
02:39 朱某某后退一步,李某某向前跨步,左手在前,右手在后;
02:40 李某某用左手用力击打在朱某某锁骨处,朱某某用左手阻档李某某颈部以下(见图片三);
02:41李某某下意识看一下左手,有明显停顿动作(见图片四);
02:42 李某某又向朱某某方向跨出两三步,朱某某用左手阻挡李某某右臂;
02:43 李某某右臂在前靠近朱某某,左手在后,一反常态,用其右手轮打朱某某,因左手受伤,明显不能出手(见图片五);
02:44 朱某某用左手推开李某某右手;
02:45李某某右脚在前,左脚在后;
02:46 朱某某用左手阻挡李某某右臂;
02:47李某某斜跨步;
02:48 双方面朝面,李某某左手在前,用右手劈打朱某某,朱某某后退(见图片六);
02:49 李某某右臂举起,挥手打朱某某,朱某某出左手阻挡;
02:50 李某某停止追打朱某某;
02:58 李某某下意识用右手摸左手手腕部位(见图片七);
03:08 李某某再一次用右手摸左手手腕部位。
从整个过程看,虽然朱某某由于情绪失控先用毛巾挥打了李某某,但接下来的持续近20秒时间都是李某某主动攻击朱某某,朱某某就是被动阻挡,监控视频在02:40 和02:41清晰显示:李某某用左手用力击打朱某某锁骨处后,李某某下意识看一下左手,有明显停顿动作。
结合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李某某受伤鉴定意见,这段视频可以充分证明,李某某左手腕骨折形成主要原因是其用左手猛击朱某某锁骨,受到外力作用,加之其个人特殊体质,如骨密度低于正常值、年龄已过半百,综合形成伤害。
(二)、被告人朱某某行为既没有主观故意,也缺乏故意伤害罪行为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也就是故意伤害罪中的行为应当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必然原因,而不是间接的偶然原因。李某某主动积极地追打朱某某,朱某某被动阻挡,朱某某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行为本质。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朱某某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和李某某系同事关系,双方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冲突,属于民间纠纷。
卷宗第35页至37页,李某某2020年8月19日20时15分至2020年8月19日20时31分在派出所第一次询问笔录,李某某陈述:“……(朱某某)开始用手打我的锁骨位置和左肩膀,我也还手了,在互相用拳头打的过程中他把我的胳膊打肿了”,李某某证实朱某某没有打在其左手。
卷宗第38页至41页,李某某2020年10月21日11时10分至2020年10月21日11时51分在派出所第二次询问笔录,李某某陈述:“问:当时你们是怎么动的手?答:……朱某某开始用毛巾抽了我左小臂两下,我就还手了,用右手打了他的左胳膊一下,然后他用拳头打了我身体的上半身几下,我用右手握拳打了几下他的左胳膊,具体几下我记不住了”,李某某自认朱某某只是打在其身体的上半身,并没有打到左手,与监控视频证明事实相符;
补充卷宗第5页至第11页,朱某某2021年3月31日13时40分至2021年3月31日14时16分在派出所讯问笔录:“问:你打她是否有主观上的意愿?答:没有想着故意打她,也没有想过对她造成伤害……”“问:当时她都有哪些动手的行为?答:一开始是拿一串钥匙划到了我的前胸锁骨以下的位置,当时应该划出了几根划痕,不是很明显;然后我拿毛巾抽完她以后,他用手不断地打我……”“问:你至今都无法确定李某某的轻伤是怎么造成的吗?答:是的,我没办法确定”。结合监控视频,朱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行为是被动阻止李某某主动攻击,李某某左手骨折完全系其自身行为造成。
根据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某伤残程度:不构成伤残。这个结论能够佐证李某某伤情是由其自身特殊体质造成。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决不能作有罪推定。由于现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宣告朱某某无罪或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四)被告人朱某某和李某某行为属于相互殴打他人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适用刑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朱某某用毛巾三次抽打李某某行为和李某某追打朱某某行为应当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综合考量朱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朱某某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险性,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朱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是定性准确,正确实施法律,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公诉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中没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朱某某是在完全不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之规定,恳请船营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李某某伤情是由其本人形成的合理怀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朱某某作出无罪判决,真正实现刑法根本任务,实现公平正义司法目标。
在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为了补强无罪辩护观点证据,本律师提交了《成伤机制鉴定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
1、朱某某使用毛巾三次抽打李某某左臂能否造成李某某左前臂轻伤一级;
2、李某某用左手用力击打在朱某某锁骨处能否形成左前臂轻伤一级。
通过对案件事实全面、细致、客观分析、对比、认定,出具辩护词,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完备,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说理充分,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取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四、律师感悟和法律建议
通过本案代理,辩护人百感交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律师接受委托人的聘请,乃是履行其神圣的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并不等于袒护他,并不等于为他开脱罪责。
律师虽然不是法官,但一样守护着正义的天平,我们虽然不叫青天,但一样呵护着百姓的冷暖,我们是共和国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守护神,在无数的光环之下,我们背负着社会的重任,许许多多案卷的背后,我们同样有着艰辛和求索,法治路上,镌刻着我们人生的轨迹。
非常庆幸生活在当代的中国,庆幸执业在当今社会,特别感谢法官能够充分尊重律师辩护意见,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故意伤害罪是最常见的刑法罪名,认定犯罪构成应当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事实推定主观故意,通过主观方面认定法律事实。建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尽早取得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