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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魏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缓刑

发布者:朴光浩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15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魏某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缓刑

一、简要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于2018年4月份,在深圳市龙岗区汇龙天下小区某住宅内,合谋利用网络投资平台进行电信诈骗,陈某某通过张某某(被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另案处理)获取“m9999.com.cn”、“ask-mg.com”两个假的贵金属网络投资平台,双方约定犯罪所得按比例分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陈某某是利用网络投资平台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朱某某介绍给陈某某,朱某某将已经被洗脑完毕的受害人尹某某推荐给陈某某,并通过李某某商谈诈骗账款分成事宜。陈某某、周某招揽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为业务员一起假扮不同角色拉被害人尹某某加入微信群,诱使被害人尹某某按照所推荐的股票、贵金属投资,尹某某通过讯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交易金额共计337260元,均转至对应商户深圳市汇金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易宝支付平台交易金额共计243100元,均转至对应商户奥耶-香港问世集团,通过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交易金额人民币34860元,被害人尹某某被诈骗共计人民币550532.06。被告人陈某某从江西快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翟某某处获得大量公民信息,并通过该公司网络短信群发平台批量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明知公司取得群发信息的资质,为了牟利,被告人曾某某和戈某某对所发送的信息可能是违法信息而批准发送,收入进入被告人魏某某账户,并未客户非法提供公民个人电话信息、为客户编辑信息,为违法信息的发送提供便利。

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对被告人魏某某依法惩处。

二、判决结果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11刑初44书号判决书,判决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办案经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魏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真研究全部卷宗,鉴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决定做轻罪辩护,并争取缓刑。

辩护人向被告人魏某某解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概念、犯罪构成,为了获得从轻处罚,并处缓刑,辩护人引导魏某某依法上缴违法所得13850元,认罪认罚,请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函,同意接收被告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辩护人当庭辩护,并出具详细的书面辩护词,认为魏某某具有坦

白、返赃、认罪悔罪,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魏某某宣告缓刑。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魏某某宣告缓刑,实现了辩护目的。

四、律师感悟和法律建议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帮信罪)是目前高发案件,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最新法律规定,为了图小便宜,向他人出借电话卡、信用卡(二卡),客观上可能构成此罪,建议早些请律师介入案件,维护自己权益。

朴光浩律师,1985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大学时代加入党,担任部队院校教官12年,公安机关法制审核工作18年,20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吉林市
  • 执业单位:吉林中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