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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林某某非法经营犯罪

发布者:朴光浩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31日 2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林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犯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不起诉

一、简要案情

吉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20年10月22日,吉林市公安局侦查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吉林市丰满区新玛特商场在2020年7月份至10月份期间,新玛特商场某珠宝店在“惠满江城”消费季中,存在以虚构事实,采取刷单的方式,将不满足使用“惠满江城”消费券的大额黄金商品,拆分成小额黄金商品,帮助犯罪嫌疑人大量使用“惠满江城”消费券,骗取吉林市政府巨额消费券补贴款,涉嫌诈骗罪,遂案件提起。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7月-2020年10月期间,吉林市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复工复产后,为了促进全市经济复苏,刺激全市居民消费热情,吉林市政府先后三次面向吉林市居民发放“吉林市政府消费券”,其使用规则中明确规定,仅限定在吉林市居民领取;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号或者同一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用户需要使用本人的电子设备、APP账号、银行卡、二维码亲自参加;消费券使用门槛以云闪付订单为准,不能拆分使用,消费券不能线上支付、不能转账、不能提现、不能拆分、仅限经银联转接的交易采纳享受优惠;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用户出现买卖消费券及其他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云闪付有权取消用户活动参与资格,并有权收回用户获得的奖励。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明知谷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消费券套取吉林市政府消费券补贴款,在吉林市百货大楼某黄金店,以刷单诈骗的形式,购买大量黄金,随后将黄金低价变卖,从中套取吉林市政府补偿款的事实,仍帮助其进行刷单、抢券、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抢券设备等犯罪行为。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通过使用“AWZ爱武装”“云跑”等脚本软件,达到能在手机上免登陆云闪付APP,且实现一机多开,进行虚拟定位,并在网上购买1000余个云闪付账户,实现所有账号共同抢优惠券,现查明卖给李某某1607张,卖给“微信名:勇敢的某某”1208张,谷某某2627张,共计获利63587元。

二、裁判结果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吉丰检一部不诉【2021】Z60号不起诉决定书。

三、办案经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适用的法律依据,经多次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事情经过,

辩护人认为林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对林某某行为性质认定有误,导致定性错误。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出具《关于林某某不构成犯罪,应当立即改变强制措施法律意见书》、相关证据及相关判例。

公诉机关采信了本律师辩护意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最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维护了法律公平公正,当事人终获自由。

四、律师感悟和法律建议

2020年初开始的新冠肺炎是全人类的共同灾难,吉林市人民政府为了保民生、促经济,发行了“惠满江城”消费券,发行规则明确,林某某违规操作,但其行为并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于特定社会形势下的新型犯罪,司法机关更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别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真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个真正优秀的律师必须精准地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智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律师既要有滔滔宏论,也需要涓涓细流,据理力争,依法定案。

案件的处理结果,本律师直接地感受到了律师对社会正义所发挥的不可替代作用也特别感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出现罪与非罪情况,即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正常商业行为和非法经营犯罪、互联网计算机违法行为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现象,除了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外,建议请律师早些介入,以减少成本,创造最大利益。

朴光浩律师,1985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担任部队院校教官12年,公安机关法制审核工作18年,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吉林市
  • 执业单位:吉林中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