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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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撞人另一方是否赔偿

作者:赵继彬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法浏览:953次举报
2021-05-26

【案例】

2019年11月25日,肖某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车主为其丈夫吴某)送货时碰撞到行人王某,造成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肖某将王某送至医院后就驾车离开。公安局交警认定肖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住院治疗花费10余万元,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后续治疗费39000。王某起诉要求判令肖某、吴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认为

肇事车辆系肖某与其丈夫吴某共有财产,且吴某共享了该肇事车辆产生的收益,吴某应承担肖某驾驶该车肇事产生损害后果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共同共有肇事车辆产生的连带责任。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属于吴某、肖某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吴某和肖某是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一方驾驶夫妻共同所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吴某和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应对肇事车因侵权造成的债务,与肖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享肇事车辆带来收益产生的连带责任。即便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吴某婚前个人财产,但肖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驾车送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谋求收益,吴某作为丈夫共享了该肇事车运行所带来的收益。该肇事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吴某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继彬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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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20********6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