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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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证的“老伴儿”,能继承同居期间的房产吗?

作者:赵继彬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2次举报
2024-08-01

没领证的“老伴儿”,能继承同居期间的房产吗?


2006年初,五十多岁的老朱与前妻离婚,其子小朱当时已经成年。

2008年3月开始,老朱与高大娘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

2009年12月,老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高大娘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只有老朱一人。

2010年初,老朱患不辛患有重病,平时生活、看病等皆由高大娘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材料中的家属一栏,也是由高大娘签字的。

2021年初,老朱因病去世,因高大娘另无居所,一直居住该房屋内。

2021年5月,小朱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此该房屋变更到小朱自己的名下。

2023年初,小朱以所有权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高大娘搬离该房屋。

高大娘十分气愤,在高大娘看来:

该房屋是其与老朱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应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

并且,老朱生前一直由其照顾生活,其对老朱财产应享有继承份额,并有权在此房屋的居住。

那么,对于小朱与高大娘之间的纠纷,法院会怎样看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高大娘与老朱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是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老朱与高大娘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所有。因此,小朱私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其次,高大娘与老朱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老朱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

第三,虽然小朱对老朱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高大娘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小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因高大娘除案涉房屋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小朱主张排除妨害、要求高大娘搬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的结论是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来源:《法治日报》2024.6.16罗莎莎等。为更于阅读,格式、部分内容有改动。)

      赵继彬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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