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熊某,女,汉族,1968年8月1日生,江西新建县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XXXXX,身份证号码:3601XXXXXV。联系电话:1357XXXXX
被告:雷某,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生,江西南昌人,现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身份证号码:36XXXXX,联系电话:1XXXXX。
被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青去谱区京山北路。
被告:邓某,男,汉族,1973年1月7日生,江西南昌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XXXXX,身份证号码:360122XXXXX.联系电话:1387XXXXX.
被告:奉新县XXXXX物流服务部
住址:江西省奉新县XX办事处
联系电话:0795-XXX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壮察布市XXXXX2号楼。
联系电话:0474-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熊某各项损失合计148452.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雷某驾驶车厢内附载原告熊某等五名乘客的赣A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生米镇县道曾港村路口由东往北右转弯行驶,遇被告邓某驾驶的赣CXXXXX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奉新县XX物流服务部)由北往南行驶,赣CXXXXX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侧与赣A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右侧碰撞,导致原告熊某受伤,继被送入九四医院治疗。该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雷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熊某无责任。
经了解,被告奉新县新沪物流服务部就赣CXXXXX事故车辆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雷某、邓某为肇事司机、被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奉新县XX物流服务部为肇事车车主,理应对原告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 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熊某(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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