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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调解胜诉:助委托方获80.8万工程款(享逾期四倍LPR)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9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工程款拖欠,被告提异议+反诉

2021年9月28日,江西XX与无锡XX签订《京山老街改造安置小区配电工程》发包合同,约定无锡XX将该小区配电工程土建部分分包给江西XX,江西XX于2022年4月完成施工。经双方核对,工程总价148.6万元,无锡XX仅支付67.8万元,剩余80.8万元工程款拖欠未付,江西XX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

无锡XX有限公司收到起诉后,先以“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主张案件应由江苏宜兴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南昌中院,最终中院维持“工程所在地法院(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管辖权争议后,无锡XX再提反诉:一是主张江西XX逾期完工(超合同约定工期131天),需支付10.41448万元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二是要求江西XX提供全部工程款79.499878万元的正规劳务税务发票(此前已收67.8万元未开票),试图以反诉施压拖延付款。

二、办案关键

1驳斥管辖异议:守住“工程所在地管辖”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提交案涉工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证明、合同文本等证据,明确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成功驳回无锡XX的管辖异议及上诉,避免江西XX因地域问题增加维权成本。

2抗辩反诉风险:弱化责任,厘清义务边界

指出无锡XX有限公司主张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工后双方已确认工程总价,无锡XX有限公司未提质量异议,同时暗示工期延误可能存在“甲方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等潜在因素,为后续调解让步争取空间;

认可“提供发票是合同义务”,但主张应“按实际收款金额对应开具”(无锡XX有限公司已付67.8万元,先开对应金额发票,剩余工程款付款后补开),而非反诉要求的“全额开票”,避免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未收款先开票”的税务风险。

3推动调解:定方案、保护我方权益

无锡XX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80.8万元——2025年5月5日前付40万元、7月5日前付20.4万元、9月5日前付20.4万元;

无锡XX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工程款,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4年11月7日(起诉日)起计算利息;

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第一笔40万元后次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无锡XX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且收到每笔工程款后2日内,为无锡XX有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调解结果:双方无争议

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赣0104民初XX号)经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无锡XX有限公司按三期支付80.8万元工程款,逾期承担四倍LPR利息及强制执行责任;

2、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收款进度解保全、开发票;

3、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反诉请求,本案再无争议;

4、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5941元)、保全费4560元由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191元由无锡XX有限公司承担。

四、邵律师提醒:建设工程企业维权3要点

1、签合同明确核心条款:需约定“付款节点、逾期利息(建议不低于LPR两倍)、工期顺延情形、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对应关系”,减少后续争议;

2、留证据固化履行事实:施工中保存“施工日志、结算单、沟通记录”,欠款后及时固定催款证据,为维权举证奠定基础;

3、灵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若对方有付款意愿,可在律师协助下通过调解锁定付款方案,比诉讼更高效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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