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3月28日15时30分许,喻XX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深圳农产品中XX“早市五街”捡废品时,擅自进入夏XX(邵律师当事人)所有的裸露货梯区域。恰逢货梯操作人员操作设备下行,喻XX被压伤,随后围观人员拨打110及120,喻XX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2024年3月28日-4月9日),出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L3-5)、左肩冈上肌腱损伤、多处挫伤”。
后续鉴定中,2024年7月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喻XX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500元;2025年5月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仍为九级伤残,但无需后续治疗费。2024年12月,喻XX以“夏XX(货梯所有人)未尽安全义务、南昌XX有限公司(市场方)未履行管理责任、涂XX(场地出租方)未监管”为由,向南昌市青云谱区XX起诉,主张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7657.18元。
二、办案关键:紧扣“过错”与“赔偿”
(一)力证原告喻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喻XX长期在案涉市场捡废品,对货梯区域的危险性具备认知能力,却仍擅自进入夏XX的“专用工作区域”,属于“自陷风险”;同时,夏XX已在货梯旁粘贴“请勿逗留”警示标识,且货梯运行时下行速度缓慢、伴有明显噪音,具备足够的安全提示效果,喻XX因自身疏忽未观察、未避让,过错显著。
为进一步强化论证,邵律师还在庭审中提交3个“受害人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损害,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的类似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明确主张喻XX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二)逐项质证赔偿请求,剔除无事实/法律依据的部分
针对喻XX主张的247657.18元赔偿,逐项提出异议:
1、伤残鉴定异议:指出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的九级伤残结论存在矛盾——喻XX主治医院(九〇八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仅记载“腰椎横突骨折(L3-5)”,但鉴定报告“阅片意见”却依据“L2椎体骨折”定残,与临床记录不一致。虽法院最终基于重新鉴定意见维持九级伤残,但明确了鉴定意见的争议点,为责任比例划分提供参考;
2、误工费不成立:喻XX出生于1964年,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向法院提交固定收入证明、误工损失明细(如劳务合同、收入流水)等材料,无法证明“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该费用无法律依据,“无证据即无赔偿”,法院最终驳回误工费(原主张17284元)请求;
3、营养费、护理费限缩计算:喻XX主张营养费、护理费均按120天计算,但医嘱仅载明“加强营养、加强护理”,未明确具体期限,且其提交的“护理证明”为非正规文件(护理人为其儿子,无护理时长、护理费用支付凭证)。邵律师在开庭时主张“应按住院天数+合理酌定期限计算”,最终法院核定营养期42天(住院12天+出院后30天)、护理期42天(住院12天+出院后30天),大幅降低该部分赔偿金额;
4、财产损失无依据:喻XX主张2000元手机损坏赔偿,但未提供手机购买凭证、损坏与事故的关联性证据,邵律师在质证时质疑其真实性,法院最终未支持该部分请求;
5、交通费酌减:喻XX主张600元交通费但未提交交通票据,邵律师主张“按市内就医标准+住院天数计算”,法院最终核定为360元(12天×30元/天)。
三、判决结果:夏XX仅担30%责任
南昌市青云谱区XX作出(2024)赣0104民初XX号判决:
认定喻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疏忽观察,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70%责任;夏XX作为货梯所有人,未充分证明事故时警示标志“足以引起全面注意”,且操作人员未尽到周边环境观察义务,承担30%责任;南昌XX有限公司(市场方)、涂XX(出租方)因货梯系夏XX自行加装且在租赁范围内,场地无安全隐患,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剔除误工费、手机损失等无依据部分后,喻XX总损失核定为217953.18元(含医疗费1196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260元、伤残赔偿金190056元、护理费5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6元);
夏XX已垫付5000元,扣除后需向喻XX支付217953.18元×30%-5000元=60385.95元;
案件受理费1756元,喻XX负担1334元,夏XX负担422元;鉴定费2400元,喻XX负担2015元,夏XX负担385元。
四、邵律师提醒:侵权责任纠纷主体注意要点
1、市场设备所有人/经营者:货梯、升降平台等设备需定期维护(保留维护记录),在设备周边张贴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建议用照片、视频留存张贴证据),操作人员需培训上岗,确保操作时观察周边环境,避免“无提示、无观察”引发事故;
2、普通市民:在市场、工地等场所活动时,切勿擅自进入标有“专用区域”“危险区域”的场地(如货梯下方、仓库通道),若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及时远离并提醒相关人员;
3、侵权纠纷维权者: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就医时完整保存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建议由法院委托(避免单方鉴定被质疑),赔偿请求需“有证据、合法律”,避免盲目高额索赔。
邵贤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