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贤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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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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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贤南律师代理杨某、陈某诉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1771人看过 举报

2025-10-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陈某,住江西省九江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江西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陈某诉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管秋艳,被告南大一附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1、关于本案原告可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患者杨某2因动脉导管未闭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行经胸动脉导管未闭探查术、动脉导管未闭结扎术,后患者杨某2缺血缺氧性脑病表现。经司法鉴定,被告对患者杨某2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患者杨某2构成一级伤残。虽原、被告双方此前在法院组织下就患者杨某2一级伤残的相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意见,但本案是基于出现患者杨某2死亡的新情况,杨某2死亡后未经尸检,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被告未举证杨某2的死亡存在其他原因,故认定杨某2的死亡系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医方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故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此前残疾赔偿金的差额不属于重复诉讼。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此前已考虑了医方医疗过错带来损害后果的精神损失,按照最高额5万元乘以责任比例进行调解赔付故本院不再支持。2、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1)原告主张的2022年4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的护理费127200元(120元/天x1060天x100%),患者杨某2构成一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此前调解协议未对护理费进行处理,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的丧葬费38382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1636元(交通费30元/天x2人x2天+误工费6397元/月:21.75天x2人x2天十丧葬地服务费340元),其中交通费计算12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提交误工的任何证据材料,但考虑到两原告处理丧葬事宜可能产生误工损失,故按照2024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47795元/年计算为523.78元(47795元/年÷365天x2人x2天);丧葬地服务费340元根据收费明细为火化费,属丧葬费范畴,不应另行计算,故丧葬事宜费用应计算为643.78元(120元+523.78元);(4)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950280元(47514元/年x20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上述各项费用合计1116505.78元,扣减双方认可已赔付的一级伤残赔偿金833680元(41684元/年X20年)为282825.78元。因此前双方系按照鉴定意见次要责任30%的责任比例进行调解,故本院认定被告南大一附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84847.73元(282825.78元x30%)。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陈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4847.73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4元(原告杨某、陈某已预交)由原告杨某、陈某负担2352元,被告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负担8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邵贤南律师,十年以上律师办案经验,合伙人律师、主任律师,常年一线办案律师,南昌杰出律师,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有专业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9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1360120********98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