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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确认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阻绝对方企图达到工伤赔偿的目的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

2024)赣 0111 民初xxx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

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

二、案情简介

2023 年4月10日,王某(原告魏某母亲)到被告处工作,任质检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社保及工伤保险。后于2023 年4月12日,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告认为王某不属于工伤拒绝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拒绝按任何标准给予王某家属补偿或赔偿。 双方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三、原告

1、依法确认王某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自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母亲王从未建立劳动关系。答辩人从未聘请过王从事劳动,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王依法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 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 动合同终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议第 6979 号建议的回复》人社建字〔2019〕37 号的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应当退休,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本案事发时,被答辩人母亲王某已经高达67岁,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其已经无法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所以其根本不可能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劳动仲裁部门也认为王福郁系超龄人员,故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上备注了“王福郁主体不适格”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存在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损失事发时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并在为答辩人工作过程中受伤,所以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被答辩人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进行弥补。

五、法院观点:

服饰公司对王并未实施考勤打卡管理制度,并未对王工作实行强制要求。王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服饰公司与王之间不具有人格从属性;王工资按时计算,不来就不算钱,王通过在服饰公司工作获得的报酬不足以构成其稳定重要收入来源,服饰公司与王之间经济从属性较弱;未被告服饰公司的组织体系当中,服饰公司与王之间不具有组织从属性。本案服饰公司与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关系实属于劳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王服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一、 驳回魏某发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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