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赣0121诉前调书xxx号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危某,女,住南昌市南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住南昌市南昌县人。
二、原告诉称: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龚馨宇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龚馨悦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在南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生育儿子龚某甲。2019年,生育女儿龚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原、被告于2022年11月中旬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代理思路:本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步先跟被告电话沟通;第二步到法院代当事人递交起诉离婚材料,并向法院调解员表示我方同意离婚以及离婚的方案,调解员非常耐心倾听并记录了;第三步,请法院通知被告,表达了女方要求离婚的强烈愿望;第四步,22天后,双方在法院签字调解离婚。
四、调解结果:
一、被告龚某同意与原告危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龚某甲和婚生女儿龚某乙均由被告龚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被告龚某同意不再以自己或小孩的名义向原告主张抚养费。原告危某享有对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被告龚某对原告危某探视小孩应当予以配合。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坐落于南昌县金沙大道的房屋归被告龚某所有,上述财产的贷款均由被告龚某承担。原告危某应配合被告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各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人所有。
四、现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现各人的衣服、日用品归各人所有,小孩的衣服、日用品归小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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