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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委托22天就调解离婚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赣0121诉前调书xxx号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危,女,住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男,住南昌市南昌县

二、原告诉称: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龚馨宇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龚馨悦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在南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生育儿子龚某甲2019年,生育女儿龚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原、被告于2022年11月中旬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代理思路:本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步先跟被告电话沟通;第二步到法院代当事人递交起诉离婚材料,并向法院调解员表示我方同意离婚以及离婚的方案,调解员非常耐心倾听并记录了;第三步,请法院通知被告,表达了女方要求离婚的强烈愿望;第四步,22天后,双方在法院签字调解离婚。

四、调解结果:

一、被告龚同意与原告危离婚。

二、婚生儿子龚某甲和婚生女儿龚某乙均由被告龚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被告龚同意不再以自己或小孩的名义向原告主张抚养费。原告危享有对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被告龚对原告危探视小孩应当予以配合。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坐落于南昌县金沙大道房屋归被告龚所有,上述财产的贷款均由被告龚承担。原告危应配合被告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各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人所有。

四、现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现各人的衣服、日用品归各人所有,小孩的衣服、日用品归小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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