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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某某故意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6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012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呼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98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吁某某及其辩护人邵贤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査明,被告人吁仁明与被害人吁发均系南昌县自然村村民。2019年4月24日下午,双方因排水沟问题在吁仁发家的菜园旁发生纠纷并引发冲突,吁发用石块扔掷吁某某致吁仁明右大腿中段外侧受伤,吁某某则用拳头攻击吁仁发致吁发右侧背部受伤。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吁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吁某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吁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南昌县公安局向塘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9月5日,喻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吁发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喻某发对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吁发的陈述,证人吁秀的证言,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吁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吁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某某

被告人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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