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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70号吴某甲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2日 7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我方观点    原、被告于1988年10月认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完全没有共同语言,吵架是家常便饭,而且女方在生活中无理取闹,双方已经分居十年左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因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曾多次提出离婚但都遭到拒绝。以前原告顾及子女的家庭环境一味迁就被告,但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再维持这样的婚姻状况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法院判决:       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纠纷、没有孩子抚养权纠纷。本律师亲自办理此案,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官的倾听百姓的心声,态度非常陈恳,当事人也近距离跟法官沟通案件事实情况。最后,在我们的努力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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