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方观点: 原、被告于1988年10月认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完全没有共同语言,吵架是家常便饭,而且女方在生活中无理取闹,双方已经分居十年左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因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曾多次提出离婚但都遭到拒绝。以前原告顾及子女的家庭环境一味迁就被告,但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再维持这样的婚姻状况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法院判决: 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