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贤南律师
把每个案件,都办成口碑和经典!
13607089364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15)东民初字第2270号吴某甲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2日 6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我方观点    原、被告于1988年10月认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完全没有共同语言,吵架是家常便饭,而且女方在生活中无理取闹,双方已经分居十年左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因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曾多次提出离婚但都遭到拒绝。以前原告顾及子女的家庭环境一味迁就被告,但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再维持这样的婚姻状况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法院判决:       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纠纷、没有孩子抚养权纠纷。本律师亲自办理此案,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官的倾听百姓的心声,态度非常陈恳,当事人也近距离跟法官沟通案件事实情况。最后,在我们的努力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邵贤南律师 已认证
  • 执业8年
  • 13607089364
  •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1.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5次 (优于98.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6次 (优于99.6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5590分 (优于99.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6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邵贤南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7067 昨日访问量:4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