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2日 7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我方诉称:
被告万金花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3分,借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被告中间归还部分利息及款项,现仍欠原告2600000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6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2、判令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认为 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原告出借款项,应享有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被告借款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在借条中载明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该利息计算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已向原告还款1500000元,应先扣除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3日期间的利息,剩余部分再计算归还本金。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3日是75天,被告应付利息是180000元(3000000元×0.6%×4倍÷30天×75天),故被告归还了原告本金1320000元(1500000元-18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80000元。三、律师点评 古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后,明智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极力争取下,凭着借条和转款凭证等重要证据支持下,法院最后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律师告诫广大社会朋友:帮助朋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他人也需要首先学会保护自己。帮助人事后一定要留好证据,以防以后吃亏上当!
10年 (优于61.5%的律师)
95次 (优于98.4%的律师)
346次 (优于99.62%的律师)
105590分 (优于99.64%的律师)
一天内
126篇 (优于99.9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