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债权转让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且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建筑的优先受偿权。
规则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就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侵权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该建筑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应当说,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认为,应当定债权转让有效。本案承办法官在其案例分析中阐述了理由:认定债权能否转让取决于债权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发包人利益。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履行中可以转让合同权利而不得转让合同义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施工方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施工方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对受让人将极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处理类似问题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