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可以阻碍优先受偿吗?
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
规则解析:《合同法》第286条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权利是否能得以实现,该条款规定并不明确,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
相关案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
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就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合同法》第286条是行使该权利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依据该条向发包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