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将违约金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之外,但对于预期利润是否属于优先权范围,则语焉不详,引致众多争议。有观点认为,逾期利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工程款的整体,无论从中分解出哪个部分都不可优先受偿。我们不同意该观点。其一,按照《批复》第3条明确规定,利润部分作为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范畴。其二,赋予逾期利润以优先受偿权,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明显不公。如果说优先保护工人的生存权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利益衡量,上属合理的话,而承包人的利润作为商业利润的一种,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如向其贷款的银行、像其供应建材的供货商)的利润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根本没有理由在法律上享有任何特权。
综上,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范围,应当将除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排除在外。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