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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款中的利润是否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工程建筑 |626人看过

问:建设工程款中的利润是否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答:实务中,对于利润是否应列入优先权范围,有两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应当列入优先权范围。

第一,承包人优先权制度在法理上系为保护承包人债权所设,利润属于工程款债权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第二,即使承包人优先权在现实意义上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工人工资的拖欠问题,但建筑工人并非该权利的主体,其权利只有通过承包人的主张方能实现,如果承包人的利润无法得到优先保护,承包人是否具有充分的动力主张优先权,特别是当建设成本主要由其他相关主体-如工人、材料供应商-垫付时,很难期待承包人会仅仅为了偿还拖欠这些主体的债务(资料、材料费)而自行负担成本,实现优先权。实际上,在现行承包人优先权构造中,由于劳动者保护只能通过直接保护承包人来实现,所以任何挫伤承包人动力的因素都会削弱保护劳动者的努力。

第三,将利润排除在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之外在实务中既不可行,亦不必要,会极大地增加司法的运行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利润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要将其从价款中区分出来必须通过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关进行,这也意味着任何承包人主张优先权的案件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完成利润的剥离,这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工程款数额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确认的案件中并不存在障碍,可由鉴定机关在进行工程造价的同时将利润计算出来从工程款中予以排除。但对于固定价及结算数额中包含了多少利润,法院根本无法判断,只能通过鉴定利润比例还原的办法予以解决。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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