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出催款函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答: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认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如银行等)提出异议,则应严格审查催款函的证据效力。
规则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如果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应严格审查催款函的证据效力。
相关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民终字第251号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