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工程建筑 |1836人看过


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答:我们认为,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给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的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

综上,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