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有无优先受偿权?
答:(一)建筑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
我们认为,建筑施工中形成的债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可以转让,应认定债权转让有效。理由是:
转让涉案合同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效力应区别对待。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代替履行。法律对承包人的债权让与没有限制,故与一般债权让与没有本质区别。而债务承担则往往涉及工程审批、承包人的资质和发包人对受让第三人的信赖等限制条件,《建筑法》规定工程禁止转包,故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代替履行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即由合同的受让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也会涉及转让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此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也不允许。
第二,债权转让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如果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第三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第三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故承包人必须就债权转让通知发包人,合同债权转让才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承包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则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总之,建筑施工中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取决于债权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发包人利益。鉴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履行中可以转让合同权利而不得转让合同义务。法院应依据《合同法》第80条、第81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二)受让人对该建筑享有优先受偿权
既然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根据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