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如何认定?
答:我们认为,应将“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认定为事关国计民生或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程,如国防工程、军事工程、市政工程等。对于所有权不明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优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多余价款予以提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对于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法院应尽快作出明确产权的裁决,督促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其不支付,则承包人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公有物和公用物是否是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能一概而论,有限公有物和公用物是属于国家专有,并禁止流通,当然不可以折价、拍卖,如国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有限公有物和公用物是不能产生收益的,如城市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等,也无法折价、拍卖。而有限公有物和公用物,法律并不禁止流通,流通并不影响其使用功能和也产生收益,如国有企业大厦等,这类公有物或公用物即可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另外,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的设备安装或装修装饰工程也不能单独折价、拍卖。因为此种工程在性质上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如果允许其承包人单独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可能对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利益造成损失。但是,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的设备安装或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可以与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一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